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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囑 (Wills)

當百年歸老後,您一生辛勞工作所累積得來的財產,包括樓房、銀行存款、股票或珠寶等,會怎樣分配?是根據香港法律還是外地法律分配?

遺產當中的不同部份,可能受不同法律所管轄。遺產中的「不動產」(例如樓房或土地),不管在哪裡居住,不動產的繼承一般由所在地的法例管轄。例如在東莞擁有一個單位的話,不管在香港或東莞居住,那單位的繼承一般不受香港法律所管轄,而是受內地法律所管轄;同樣,如果單位在本港的話,即使長年在東莞居住,一般來說,那單位的繼承是受香港法律所管轄。

而財產中的「可動產」(例如銀行存款、股票或珠寶等),無論它在甚麼地區,它的繼承一般都會由百年歸老時所居住的地方之法律所管轄。舉例說,如果在加拿大居住,即使珠寶收藏在香港,這些珠寶的繼承一般都會受加拿大法律所管轄。

就外地法律如何處理遺產的事宜,最好是向當地律師查詢,或從其他途徑了解更多。

至於香港法律方面,可訂立遺囑(俗稱「平安紙」)列明如何分配財產。一般而言,您可以自由選擇把財產留給您的親人,亦可留給其他人,包括朋友或慈善機構。您可以仔細訂明某某財產留給某某人,亦可籠統的訂明多少成的遺產(例如多少成的股票或金錢)會留給某某人。

如果沒有訂立平安紙,或者沒有在平安紙上指定誰是遺囑執行人,又或者指定的人不願意或不能夠擔任遺囑執行人,根據第10A章《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》第21條下列的親人有順序的優先權去申請成為您的遺產代理人,即「遺產管理人」:

  1. 尚存的丈夫或妻子(或於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夫妾關係中尚存的伴侶);

  2. 尚存的子女,或閣下已故子女的子孫;

  3. 尚存的父親或母親;

  4. 尚存的兄弟姊妹,或閣下已故兄弟姊妹的子孫。

遺產管理人最多可有四名,必須年滿21歲。如果多位具有同等優先權的人發生爭拗,他們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,以求定奪(第10A章《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》第25條)。法庭亦有權委任不在上述之列的人士去管理遺產,例如有優先權的申請人在精神或身體上沒有能力去管理遺產,又或者具有同等優先權的人爭拗不斷,法庭便可能委任獨立的專業人士作為您的遺產管理人(第10A章《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》第26條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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